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新庄乡**村**组**号, 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小区。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龙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