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大*区*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在大齐各庄镇集市犯罪嫌疑人齐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某持切糕摊位的切刀扔向齐某某,并追至卖肉摊位时被齐某某用拳头将左侧肋骨打伤。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30日齐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