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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52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准驾车型D)酒后驾驶冀A*****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新井公路-5公里东安家庄村西200米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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