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上街村田李路1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1时54分许,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E5****的小型轿车在本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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