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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0时40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十字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1320号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5mg/100ml。查获后齐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齐某某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7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齐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齐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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