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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庄**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与日照市岚山区某某大道交汇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民警查获。办案民警于2020年5月25日16时47分对齐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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