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9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363省道2公里3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21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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