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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医疗技术人员,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为给于某某看病从本市恩阳区**镇**村往该镇**村行驶,当日16时50分许,行至茶关路12KM(小地名:关公镇东门咀)处时,因怀疑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将其带至恩阳区玉山镇中心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抽取了其血液样本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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