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杨某某、庞某某、冯某某、梁某某等人从恩阳区柳林镇往渔溪镇街道方向行驶,在渔溪镇太极村路口处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随后将黎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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