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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5011962********,汉族,大学函授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号和美春天住宅小区别墅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3时许,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F号小型轿车从青环路出发,行至青环路铜鼓岭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8.68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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