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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3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住江西省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白色起亚小型汽车,从武宁县人民路老车站鱼羊馆向武宁县长水大道艺邦山水城方向行驶,途径武宁县人民路武宁县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8.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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