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7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率14.4%)的粤A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广州市白某某西盈物流园内部通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庆槎路出槎头天枢北路南431米时,遇杨某某在该路段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道路,因黎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导致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并碾压杨某某,导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