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琼B7****号牌小型轿车自陵水县英州镇英海路金忆宾馆往英州镇深田村方向行驶,途经金忆宾馆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黄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黄再波
书 记 员:殷小培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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