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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9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驾驶浙C94****小型轿车,由龙港市龙港大道往苍南县金乡镇金海名都方向行驶。当日0时45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龙金大道与宜山大道路口处,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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