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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0********,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1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朋友在富宁县**乡吃喜酒,期间饮酒,17时许,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黄某乙上道路行驶,在广昆高速907公里归朝收费站被交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某甲呼出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为进一步确认黄某甲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其带到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鉴定,经鉴定,黄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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