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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东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以6万元的价格中标**村****村小组****水库的承包权,承包期限为50年。2017年上半年**镇政府根据《东乡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黄某甲进行全面退出承包养殖,黄某甲弟弟黄某乙当时在**镇**村委会任**,将水库退养事项以及具体补偿政策告知黄某甲,黄某甲得知水库退养补偿政策后,为了得到更多水库退养补偿款,便制作虚假**村****水库的承包合同,隐瞒真实租金,多骗取东乡区**镇政府的水库补偿款126016元。2018年10月份,黄某甲得知政府在调查****水库退养事宜,还虚拟水库承包合同,找村民签订虚假水库承包合同,想要掩盖犯罪事实,但因部分村民不同意,未办成。2017年4月份,黄某乙在明知黄某甲以及黄某甲妻子何某某(2018年11月病逝)交给其的****水库承包合同为虚假合同情况下,将虚假的承包合同交给**镇政府办理水库退养手续,并向政府工作人员承诺该合同为真实合同,从而为黄某甲获取高额退养赔偿款。2017年9月28日,****水库退养赔偿款发放至黄某甲账户,次日,该笔****水库退养赔偿款全部转入黄某乙账户。公安机关认定黄某甲、黄某乙两人行为涉嫌共同诈骗,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乡区公安局认定的黄某甲涉嫌诈骗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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