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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组**号**室,住景泰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30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4日,柏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借款25万元,曾某甲、曾某乙、邓某某为担保人,2013年1月25日,柏某某偿还利息4.7万元,2014年3月,黄某某联系不到借款人柏某某,遂将三名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三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时黄某某隐瞒柏某某已偿还4.7万元利息的事实,法院判决时未扣除该笔利息,后法院强制执行三名担保人15.8万元。2018年5月,三名担保人与黄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黄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4.7万元予以返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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