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门**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婵,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卢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南田路友煮意食府内就餐时,与邻台的被害人禤某某、冼某某等人因口角发生争执,后用椅子、啤酒瓶等扔对方并打斗,致对方受伤。经鉴定,冼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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