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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米兰造型美发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事先获得被害人张某某(案发时,两人系男女朋友,住本市下城区**幢**室)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及短信验证码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帐户上,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设置的微信支付密码,多次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招商卡(卡号为6214****)内人民币共计10 000余某某。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同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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