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Z4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3********,汉族,专科毕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城**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黄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电子产业园三期,徐某某用黄某某手机向徐某某发送虚假外卖短信,当徐某某下楼走到电梯口时被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围住。徐某某、张某某以徐某某挖走其公司女主播为由质问徐某某,期间徐某某用巴掌打了徐某某头部,之后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三人将徐某某堵在合肥市蜀山区电子产业园三期1栋楼梯口,以徐某某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徐某某赔偿损失。徐某某因害怕被打答应赔偿的要求,随后其按照徐某某和张某某要求写下2万元的欠条并签字按手印,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三人在离开现场时,张某某朝徐某某腿部踢了三脚。
2020年1月9日,徐某某、张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2日黄某某主动归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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