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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恩施市**乡**村**组,住恩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恩施市**乡**村**组自家住宅旁因邻里纠纷与邻居谭某某互殴,过程中黄某某用木板击打谭某某腰部致谭某某受伤。经恩施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9日,黄某某与谭某某在恩施市公安局**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谭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和解,黄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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