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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0日邹某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0日邹某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邹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3日19时10分左右,赵某某驾驶车辆鲁M****白色小型箱货车在**办事处**村发生交通事故,黄某某赶到现场与赵某某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赵某某受伤。经邹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室鉴定,赵某某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依法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赵某某的轻伤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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