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津******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街道**酒店出发,往南安市**街道**村方向行驶,于0时40分许,行驶至南安市**街道**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56mg/100ml。同日1时25分,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带到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由泉州东南医院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6.1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情况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5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尿检笔录: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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