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郴州市北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在郴州市郴州**道农民伯伯饭店吃饭,席间饮用了白酒。饭后19时许,黄某某驾驶LH9828号小型普通客车往市区行驶,途径郴江路东风日产4S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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