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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京山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山市新市镇沿河南路大桥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9.5毫克/100毫升;提取血样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含查获、呼吸酒精检测、提取血样、讯问视频综合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知公安机关对黄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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