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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吃饭时饮用药酒后,驾驶一辆鄂E*****的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351国道行驶至**镇**村**组**号杨某某家中购买农具。当日16时许,黄某某骑车返回行驶至金竹坳(351国道1649K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7mg /100ml。经查,黄某某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前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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