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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B67****汽车上路行驶,行至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南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黄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92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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