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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38号

被不起诉人黄**,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黄**酒后驾驶粤P92****(临)号牌小型汽车,行驶到深圳市南山区官龙村曾**的住处后,当日22时许,曾**驾驶该小型汽车搭载黄**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乐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黄**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3时17分提取的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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