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东方市**镇**大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琼D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城东派出所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达111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10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06.29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3 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