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居委会**街**宿舍,万宁市**中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万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琼C8****号牌小型轿车,在万宁市**镇**大道**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黄某某抽血后送往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54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且属于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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