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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F****的小型轿车,途经玉某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路与永安路交叉路口时追尾碰撞林某某驾驶的浙JB****的轿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汽车修理费人民币3635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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