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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址泰宁县**镇**坊**巷**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2日,2020年9月11日到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0日到2020年11月24日)。
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超标两轮电动车从家中往**方向行驶,行至杉城镇上北洲二巷一三叉路口时,在避让闽******小车后摔倒,后被出警处理事故的民警查获。事故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经鉴定,黄某某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22mg /100ml。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宁县公安局认定涉案超标两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的证据存疑,且普通公众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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