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0********,汉族,大专,零陵区中山路小学教师,非中共党员或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中山**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小车从零陵南津北路由南往北行驶,途径零陵区交警支队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对黄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本案有物证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执法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系初犯,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参加交通管制志愿者活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较深刻的认识,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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