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8********,汉族,本科文化,系北京**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市**区**广场“**”餐馆吃饭饮酒,同日23时许持B1准驾驾照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至本市**路**路交叉口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论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8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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