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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8********,回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小冀镇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小冀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新乡市红旗区丰华街与化工路口交叉口的时候,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新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在丰华街与道清路交叉口西100米处的隆基枫华源小区内将其查获。经新乡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向新乡县公安局举报并提供线索查获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现该案件已由新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张某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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