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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仙葫大道、民族大道、枫林路、佛子岭路、厢竹大道辅道,至厢竹大道辅道与清厢快速路匝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黄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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