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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57********,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青环路行驶至南宁大桥桥底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9.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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