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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汉族,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2011年3月21日因犯窝藏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N****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中越路广西农村信用社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在现场医护人员的协助下提取黄某某的静脉血液。经检验,案发时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0.13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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