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5********,壮族,大专文化,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住南宁市良庆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号牌小型客车沿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民歌湖旁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1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