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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住址四川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59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G5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富怡路进文桥路西138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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