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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物流公司调度员,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巷**号,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城**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合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彭路交口处,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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