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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场的“凯席酒楼”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驾驶川A*****的丰田睿智牌黑色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小区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双桥子路口向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2019年12月25日1时9分,当行驶至二环路东四段36号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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