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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1********,汉族,小学肄业,群众,个体,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出租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雁江区**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一两白酒,酒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返回雁江区城区,民警在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矮子桥),将其挡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浓度含量100毫克,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黄某某每100毫升血液酒精浓度为84.2毫克。

2019年10月2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叶某某的证言;3. 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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