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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EFY***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天21时25分许,途经新邵县**镇**开发区“**府”前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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