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镇**村**屯**号,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道**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林镇海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潭江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0.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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