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8********,汉族,无业,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住成都市武侯区**乡**苑**栋**单元**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艺锦酒店院内公共停车场倒车,与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号牌为川A*****的保时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碰,致车辆受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报警,民警到达报案现场后,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进行血液乙醇检验,检验结果为178.5mg/100ml,系酒后驾驶车辆在道上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短距离挪动车位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