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淮远古韵北街一支路的大排档饮酒后,于当晚22时40分许独自驾驶渝CR****号小车由淮远古韵北街一支路往迎宾路方向行驶,当车驶至铜梁区淮远古韵北街一支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量测试,结果为81mg/100mL。经鉴定,事发时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车驾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检材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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