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分公司工程师,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DH****小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六六六”饭店外停车位出发,当车行驶至巴国城后门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送检,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指认车辆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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