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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7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持B2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C****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沿烟厂通道往遵龙大道行驶,当车行驶至烟厂通道中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9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仅为85.7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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