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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陵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黄**,男性,1987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71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庄社区*组,现租住西安市高陵区**街办**村,案发前为****物流园员工(已离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润娜,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酒后驾驶川**8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沿西安市高陵区**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区**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血醇浓度为112.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系初犯,血醇浓度较低且未造成其他损失,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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