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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蓬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31分,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203线71KM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37mg/100ml,民警立即将黄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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